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02.02.2015  12:10
  (一)简要案情

自2001年3月开始,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平阴县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自2006年起,三人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单位,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其中,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杜恒强、蒋卫东、杜恒才、朱传国、刘兴善、朱洪涛、刘恒亮等人在明知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的公司用“泔水油”加工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活动。其中,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杜恒强、杜恒才、蒋卫东、朱传国参与全部“地沟油”的生产、销售活动,朱洪涛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656万余元,刘兴善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443万余元,刘恒亮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8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恒强、杜恒才等7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卫东、朱传国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朱传峰死缓判决。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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