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颁布实行 鉴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06.08.2015  05:13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近期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颁布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试验鉴定是通过试验、考核等对农业机械性能进行评价,为农业机械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属于具体的技术工作,由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实施。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颁发鉴定证书。农机化主管部门仅对鉴定报告审查即颁发证书,既延长了发证时间,又与“谁检测,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不符。为此,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减少行政审批,强化鉴定机构主体责任,有必要修改《办法》中审核发证主体。另外,有关农机产品的许可和认证制度的有效期均为5年,为减轻企业负担,并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与相关制度相衔接,有必要对证书有效期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对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是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是删除第二十条。

  三是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是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是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是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是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摘自:中国农机化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