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检方查认卡宴撞死夜宵摊主案一审量刑畸轻

24.12.2014  03:48

  22日上午,浙江杭州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杭州市中级法院就孙某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据杭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今年1月16日晚11点4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套牌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杭州保俶路少年宫西通道附近倒车时,刮蹭到路边卖鸭脖子的小摊贩王某夫妻的手推车,并发生纠纷。   为逃离现场,孙某用车头连续三次顶撞拦在卡宴车前的王妻,将王妻顶撞倒地。同时,孙某完全不顾车辆左侧王某等人正在拍打门窗、拉拽车门和大声叫喊,采用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等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致使抓住车门把手追跑的王某被拖行后甩出去,头部着地并遭到车轮挤压后死亡。   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孙某为逃离现场,先将王妻顶撞倒地,然后在明知车子左侧有人拍打门窗、拉拽车门并大声叫喊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安危,采取先向左侧打方向,再向右侧打方向等危险动作,并加速逃离,最后导致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遂于5月19日对孙某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时,公诉人认为孙某不顾阻拦,以危险方法强行驶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也是当时庭审时的争议焦点。   “我不知道有人拉着车,也没想过要把他弄死。”一审时,孙某说,当时发动车子并轻踩油门,是想把拦在前面的王某老婆吓走。当时,他并不清楚王某抓车门的情况。   对于这种辩解,法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事情发生时,王某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他的危险在于车辆在开动过程中,是否紧抓车门把手。没有证据显示,孙某觉察到了这种危险。另外某孙开车才一个月左右,没有驾照,没有观察到王良利的情况,也属情理之中。   法院认为,孙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杭州市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经全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于22日上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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