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证人出庭先签保证书

22.05.2015  17:07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接受处罚和承担责任。”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证人闫某、孙某、殷某分别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这是枣庄中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枣庄中院民三庭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起草了保证书文本,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说明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承诺如实作证。同时,加强对证人的法律释明工作,耐心讲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努力提高证人的法制意识。该院民三庭庭长关光明说:“签署保证书会对证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威慑作用,让证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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