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签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号令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2016  21:21
9月20日上午,枣庄市政府在新城会展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枣庄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黄继忠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进行了介绍。

   鲁网9月20日讯 (记者 常慧 刘恒)9月20日上午,枣庄市政府在新城会展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枣庄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黄继忠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进行了介绍。据记者了解,8月31日,李峰市长签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枣庄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将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黄继忠说,政府规章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文件,属于立法范畴,制定程序复杂,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高于政府红头文件。《规定》可以说是我市的一部“小立法法”,是规范政府立法行为,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部重要规章,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促进枣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赋予了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决定,枣庄市等6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了更好地适应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保证政府立法质量,有必要对规章制定程序进行规范,5月31日,李同道书记在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批示,枣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这是全市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全面提升法治枣庄建设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要紧贴枣庄改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稳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确保立得住、好执行、真管用。1月17日,李峰市长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地方立法权改革精神,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5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81次常务会议,李峰市长指出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要求市法制办牵头做好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市法制办从今年2月起就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开展起草工作。期间,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意见,在枣庄政务网和枣庄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赴有关区(市)和市直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在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

  8月25日,《规定(草案)》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签。8月31日,李峰市长签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并正式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是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制定。

   规定》的基本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确立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对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和立法权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部分,对《规定》的施行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