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02.11.2016  01:34

  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近日,枣庄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给予警告的记1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记1分,罚款1万以下的记1分,罚款1万及以上、5万以下的记2分,罚款5万及以上、10万以下的记3分,罚款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的记4分,罚款20万及以上的记6分,责令停止建设的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记3分、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记6分,报告书类建设项目记12分,责令限制生产的记6分,责令停产整治的记12分,实施查封、扣押的记6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6分,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记6分,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记12分,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记12分。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