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县市三名民政所所长冒领优抚金被提起公诉

05.03.2015  13:02

  2日晚,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公共微信平台公布了某县市三名民政干部贪污优抚金案。

  2014年,烟台某县市检察机关在对乡镇民政所的五保供养金、优待金、抚恤金进行调查时,发现在数十名优抚对象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优抚金还在持续发放。检察官经过调取相关人员死亡证明、优抚对象优抚补助金统一发放注销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单等书证,发现3个镇的民政所(民政服务中心)原所长(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办理发放优抚对象享受各项补助款过程中涉嫌贪污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在上报本年度五保供养金、优待金和人员花名册过程中,利用已经死亡的优抚对象虚报人员和款项,然后再采取私刻印章、盖章冒领或签字冒领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占这些款项。

  据介绍,财政部门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施优抚,每年都拨付相当数量的优抚金或生活资料。按照2012年发布的《烟台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这些优抚对象死亡后,应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止或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材料显示,2007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担任某县市某镇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发放优抚对象补助款过程中,采取瞒报、延报优抚对象死亡注销信息,伙同他人利用死亡的优抚对象虚报冒领五保供养金及优待金39000元;另外,林某还虚报冒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金33360元、复员军人抚恤金29078.35元,合计62438.35元,涉及已死亡的优抚对象数十名。

  2008年7月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任某县市某镇民政服务中心(原民政所)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和截留在乡复员军人优抚款、优待金和五保供养金共计人民币25890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在任某县市某镇民政服务中心(原民政所)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发放优抚对象补助款过程中,采取瞒报优抚对象死亡注销信息,利用死亡优抚对象虚报冒领优待金共计人民币13100元,涉及已死亡的优抚对象13名。

  依据相关书证、物证,某县市检察院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

  目前,烟台某县市检察院已对三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