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山东每4天1起校园暴力案 委员呼吁降低刑责年龄

10.02.2017  12:13
  在山东省两会上,在对“两院”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时,校园暴力话题引起许多代表、委员的关注。省人大代表、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萍,省政协委员、淄博四中校长刘绍华,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和省政协委员、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等分别建议,在加大对校园暴力惩治力度的同时,有关部门多组织普法进校园,并通过修改法律适当降低刑事追责的年龄。

  

省人大代表、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萍接受记者采访。



  

省政协委员、淄博四中校长刘绍华接受记者采访。



  每4天1起校园暴力案,谁该担责?

  王玉亮说,2016年全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多达90件,平均每4天就发生1件。在一定程度上,全社会长期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轻视容忍,助长了恶性案件的发生和升级。

  王玉亮说,要遏制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明确欺凌行为人、监护人和学校这三方的主体责任,确立责任承担范围。如未成年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属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情形,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过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30多年没变,该降了!

  张法水说,“两院”报告中都提到了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惩治情况,说明司法部门及时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在积极努力,但在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因为我国刑法于1979年将“不满14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37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生理发育和心理成熟情况,比30多年前在年龄上要提前了许多。

  “就像酒驾入刑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追责的年龄也该与时俱进。”张法水建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追责年龄应适当降低,这至少将大大减少初中生群体中发生恶性校园暴力案件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