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校车新规3月起施行 遇拥堵可优先通行

14.01.2016  09:03

  校车安全是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近日,《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 过 ,将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校车行驶有“硬杠杠”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在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等道路上行驶,或遇有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可获交通“特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而且,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山东还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以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幼儿园一般不集中接送

  此次,山东还规定,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组织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县级以上政府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

  ●校车“保姆”:

  山东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等情形,制止校车开行;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确认乘车学生已全部下车后方可离车等。

  ●校车标准:

  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驾驶规定: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另外,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驾驶资格: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