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5.09.2015  20:54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环保厅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能够有效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力抓手,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中明确提出,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负责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络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科学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山东省环保厅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开展省内外调研、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网格划分原则、运行管理机制、实施步骤。《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方便管理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分别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其中设区市建立一级网格,县(市、区)和市直开发区建立二级网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开发区建立三级网格。同时,要求各级网格明确本级网格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将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其中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指导意见》还对网格编码规则、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各级政府科学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