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这个人快把亲戚朋友坑一遍了!

11.11.2015  18:26

案情

坑完亲友坑群众

被告人王某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规模、向厂家进货等理由,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张某芝、苗某怀、师某丽、苗某壮、王某书等具有亲友关系的人集资,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间,合计吸收集资款294.58万元。

被告人王某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扩大经营规模、向厂家进货为由,通过亲友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自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凤向王某显、赵某书等人非法吸收资金484.37万元。

判决

非法集资被判刑

曹县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张某芝、苗某怀、师某丽、苗某壮、王某书等人与被告人王某凤具有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不属社会公众的范畴,因而被告人王某凤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凤在经营过程中,在向亲友筹集资金时,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凤虽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但其在向亲友筹集资金时,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自己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这一结果的发生非但不违背其本意,反而是其期盼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据此,依照非法集资案件问题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该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曹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凤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宏观上看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从中观上看吸收存款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政府处理不好,就容易滋生不稳定因素,导致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从微观上看损害存款人的利益,甚至有的存款人一生的积蓄瞬间化为泡影,极端的存款人从此可能就此一蹶不振或报复社会或选择自杀。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趋紧,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花样翻新的融资行为屡见不鲜。目前,我国已经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也特别提醒广大存款者,存款需谨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凡事三思而行,不要盲目跟风。

天上掉下的不是馅饼,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