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保联手 司法行政对接

25.08.2015  11:59
图为山东省环保厅执法人员查处一家小塑料颗粒生产作坊,现场责令其停止生产。 王文硕摄
图为岚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样。 王振宇摄 图为周村区执法人员正在拆除一家“土小”企业的生产设备。 
陆建宏摄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山东省检察院、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提出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将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效对接,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和机制,增强环保司法保护的强制力。

此前,山东省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已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作机制,在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等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生态山东建设,山东省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将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紧密结合,联手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董秀娟告诉记者:“在检察机关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下,全省环保部门集中解决了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今年以来,共查处违法排污企业7077家,责令停产整治企业1438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4092家,关停取缔企业1896家,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4262起,处罚金额2045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315起。

检察机关提供哪些保障?

创新、完善环保司法保护方式和机制,依法监督执法行为,严肃查办违法案件

在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新介绍,为保障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序推进专项活动的开展。

针对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紧贴工作实际,科学确定专项活动目标任务,即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力度,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和机制,依法监督纠正一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厉惩治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环境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督促环境治理措施落实。

山东省检察机关明确,此次专项活动的监督重点,主要包括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或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等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等7种情形,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有效整合检察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山东省检察机关积极强化“检察一盘棋”思想,发挥一体化优势,既依法监督纠正执法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又及时发现移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刑事犯罪,同时严肃查办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记者了解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发出检察建议106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普通刑事犯罪案件23起26人,批准逮捕17起26人,提起公诉10起15人,立查相关职务犯罪案件4起7人。

环保部门如何规范执法?

环境污染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对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等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开展,对山东省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今年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保障下,全省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大胆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环境犯罪案件。同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环保部门认真履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监管,提高了环境执法监管的效果,维护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

今年以来,山东省环保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保大检查行动。期间,以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在大检查行动中主动与检察机关对接,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山东环保系统“五项禁令”,全面公开环境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坚决依法依规移送检察机关、纪检部门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职业化水平,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程序,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用足、用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后督查、案件移送等执法监管手段,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今后,我们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环保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相互咨询环保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专业问题,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山东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对记者说。

为密切信息交流,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还将通过政府专线网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办理情况的即时查询,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平台实时、动态监督。对案情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双方将建立会商制度,及时进行会商咨询,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并就有关情况随时进行协商交流。

检察环保怎样密切协作?

环保部门办理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环保部门配合卷宗审查及调查取证

为促进新《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在以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督促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保部门要立足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全省环境污染的监督治理,着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环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对发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涉嫌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环保部门应移送而不移送犯罪案件,或是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而未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监督立案;发现司法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保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针对监督发现的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分析研究,跟进预防措施,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加强管理。

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公安机关未受理且未说明理由的移送案件,要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对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落实。

意见》还提出,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切实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双方要进一步密切协作。环保部门办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提供司法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环境污染的相关案件,可以调阅环保部门执法卷宗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应予以配合。

此外,双方还应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扩大环保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案例一:检察院依法调查 环保部门摸排整治

            岚山区25家钢渣磁选厂被取缔

本报讯 2015年1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以派驻检察室为依托开展下访巡访活动时,接到多方反映虎山镇崔景阳村及附近水资源持续遭受污染问题。

岚山区检察院随即依法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多家钢渣磁选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占用土地、长期污染环境未得到有效治理,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随后,岚山区环保部门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了全面摸排调查,共查出25家钢渣磁选厂长期非法排污,按照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这些磁选厂全部予以取缔关停,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

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岚山区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5家污染企业全部被关停,其中10家企业负责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环保部门积极履职

          夏津县整治土小企业查封生产设备

本报讯 2015年5月18日~30日,山东省夏津县“12345”市民热线先后5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郑保屯镇杨西村西南角水污染问题。

夏津县检察院通过审查“12345”市民热线信息,并经调查发现,杨庄村洗毛作坊系个体加工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没有任何治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洗涤剂的洗毛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南边沟渠内,造成水污染。洗毛作坊在生产时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等废气排放也造成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了当地环境,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遂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开展监督。

夏津县环保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回复。2015年以来,县环保局已先后4次责令洗毛作坊停止生产、停止排污,且依法对其主要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处罚。但查扣期间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并启用查封的主要设备,重新生产,实施非法排污行为。对此,县环保局加强联合执法,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6月28日,夏津县公安机关对洗毛作坊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7天。

针对这类“土小”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治理难的现状,夏津县检察院不断强化检察监督,推动成立了包括县检察院、县环保局等10家执法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内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自7月20日起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土小”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目前相关执法部门正在实施关停取缔行动。

案例三:环保部门移送线索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李沧区盐酸泄漏造成污染被刑拘

本报讯 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接到市环保局李沧分局转来的相关材料,反映文昌路十梅庵公园西侧有4个玻璃钢罐储存的盐酸经常泄漏,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获立案问题。

李沧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查明这一盐酸储存现场共有储存罐6个,储存盐酸约50立方米,盐酸泄漏造成地面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罐体下部渗漏盐酸共重4.01吨。环保部门已对案件调查取证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相关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李安常、刘向东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同时,针对罐体内尚存50余吨盐酸可能继续泄漏问题,李沧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积极加强监管,多次联系有关部门在储存罐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挖掘防渗沟,有效避免了盐酸继续泄漏。

案例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关部门联动治理

          沂源县违法提炼硫磺6人被判刑

本报讯 2013年1月,王维锋等人为提炼硫黄,合伙从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副经理徐伟贤处购买96吨硫磺废渣。因提炼硫磺未成功,硫黄废渣被存放至沂源县燕崖镇刘庄村和悦庄镇抗子沟村山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硫磺渣子及受污染土地总重量约为106.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万余元。因村用水源被污染致抗子沟村重新修建水井两口及重修配套设施,共需花费29.8万余元。

沂源县公安局对这一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沂源县检察院以王维峰、周峰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沂源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追回损失,并对被污染的环境作后续治理,沂源县检察院同时对本案刑事被告人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和徐伟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抗子沟村委会29.52万元,赔偿刘庄村委会2.52万元。

案例五:周村、邹平建立快速反应协查机制

      “四方”联动破解跨界污染难题

本报讯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滨州市邹平县两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四方”会谈,推动两地在全省率先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快速反应协查机制,联动破解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难题。

两地商定,环境执法人员可互相探入对方交界地域3公里范围,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在此基础上,周村、邹平两地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还建立了环境污染事件参与跟踪监督机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推动企业污染防治。周村区王村镇仅在企业粉尘达标排放治理中就投入上千万元,减少粉尘排放,经检测区西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周边群众对于两地联动执法的治理效果非常满意。

截至目前,两地环境联动执法对边界污染企业出动200余人(次),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2次;取缔位于两地边界的4家违法炼油企业,关停边界线附近骨料企业60家。周村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快对26家耐材污染企业的治理,环保部门已关停7家污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