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检察院对五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3.02.2017  22:03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8年至2015年5月期间,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经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蓝星公司镀槽东侧暗管下水口处样本污水中含镍量为409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镍量1.0mg/L的排放限值409倍;污水pH值为0.62,严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为6-9的pH值,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克新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西南院落,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刷桶机器,使用强碱进行刷洗树脂桶和机油桶等废旧铁桶作业,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放到院内西南角其私挖的一长方形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两处渗坑内的不明液体含强碱成分,pH值分别为12.64和12.14,属于有毒物质。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芦国文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南院,用钢槽、铁柱子、三角带、电机焊接自制刷桶机器,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盐酸清洗大量废旧机油桶,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液直接排放到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不明液体检出盐酸和硫酸成分,pH值为1.5。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路荣太租用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前进村村民刘汝顺在本村开荒建成的西院,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刷桶机器及大量机油废桶,使用强碱刷洗,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到院内南边其私挖的长方形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液体检出强碱成分,pH值为13.1,属于有毒物质。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许玉珍租用淄博市周村区爱国社区莫家庄村南头院落,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购买大量待加工锅耳,在将其镀锌之前,用盐酸将锅耳表面金属除锈,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液直接排入院中渗坑内,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2015年7月至8月27日,许玉珍将该加工点转让给刘永义、许桂芳,后二人在该处继续进行镀锌加工,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盐酸废弃溶液亦直接排入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液体检出盐酸成分,pH值为1.36,属于有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