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7.02.2016  08:55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实施意见》指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体现和保障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的客观需要。
      《实施意见》强调,要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一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反映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1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二是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一般案件应当确定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并审查有无回避事项。三是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监督评议案件时,推举一名人民监督员主持会议,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并形成表决意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应当作出相应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四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实施意见》指出,要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补选程序。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度,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由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级检察机关协助。四是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民监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保障机制。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给予保护。对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因工作或者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人民监督员,规定了相应的解除职务或者要求其主动辞去职务的程序。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周密规划部署。二是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工作需要。三是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四是注重理论研究,推动工作创新。五是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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