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五一施行 毁古树最高罚30万元

01.04.2015  18:29

   中国山东网4月1日讯 (记者 姜瑞丽)我国的《森林法》明确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不少地方,挖掘盗卖古树谋利的新闻仍屡见不鲜。随着《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的出台,山东的古树名木今后将多了一道无形的“保护伞”。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表决通过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根据《条例》,城市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包括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条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其中,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木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条例》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如何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其中,砍伐和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和擅自迁移名木和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和擅自迁移名木和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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