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09.2015  10:46

滨州市审计局 王春倩

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近年来,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监督,有效推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安全建设。但通过森林资源审计笔者发现,在林业政策执行、资源管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规范,需要相关政府及管理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发挥各种功能的载体,森林总量直接影响国家的环境状况、战略选择和发展道路,也决定着国家林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有效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相关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当前,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尚未建立,林地保护规划未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效衔接,导致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等基础数据统计不准确,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数据差异较大。同时,森林资源确权推进缓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2013年底基本完成森林资源确权,由于林业确权涉及土地类别划分问题,在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了政策性障碍,使得森林资源确权未按规定完成任务。

(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待加强

林业部门管理制度缺失,导致了内部控制及执行出现薄弱环节。一是未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申领缴销制度,内部管理较为混乱,导致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丢失无据可查。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缴纳育林基金的重要依据,可能会导致育林基金流失。二是林业部门在违规采伐案件处理过程中处罚不到位,案件执行率较低,未能有效发挥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维护森林资源的重要作用。

(三)造林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一定漏洞

由于造林项目承担部门在对林业项目前期设计调研时不够充分、深入,加之在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比较粗放,有的项目承担单位不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规定,在项目建设、验收等环节出现了违规操作,导致项目实施与方案设计偏离较大。上述因素,影响了造林质量及项目设计功能的实现,导致造林项目投资效益差,难以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等问题。

(四)森林资源后期管护保障缺失

当前,林业部门实施造林项目“重栽轻管”,项目实施完成后,未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管护责任不明确,且管护费用落实不到位,管护主题和责任不明确,致使管护保障缺失,造林成林率和质量均不高,甚至部分地块林木损毁率较高,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同时,林业部门未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森林资源缺少有效的动态监管,以上种种,都造成了造林项目难以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影响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建议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也是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的需要,更是促进林业生态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当地政府部门要科学合理的制定林地保护规划,加强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和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有效掌控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动和存量情况;要积极整合森林资源,加快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建设,推动林业经济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林业部门内控制度,并切实保证制度的执行力,从源头防控财政资金流失,切实发挥林业部门的职能作用,保障森林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严把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关口,确保项目前期调研的充分性,报账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从源头上保障项目的合规性、科学性;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等硬性规定,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努力提高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意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杜绝违规问题发生。

(三)落实项目管护责任追究制,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

要建立健全造林后期管护制度,实现森林资源的动态监管,避免因管护不利而重复造林;林业部门要与各个责任主体签订管护合同,严格落实管护责任,明确应尽义务,避免管护不利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财政部门要落实管护经费,保障造林项目实现持续的经济、生态效益,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综上,随着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森林资源管理将会向着更科学、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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