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下发森林防火通告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万

07.04.2015  23:53

为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日前,滨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通告》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违反《通告》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按照《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报警电话可拨打0543-338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