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向楼下投掷大便 原是误将窗外当马桶

12.01.2015  21:22

   德州新闻网讯 (晚报记者 高畅 通讯员 王维华)停在楼下刚洗干净的白色轿车,一觉醒来车窗上却被人泼了大便。这是近日家住大学西路某小区肖先生遇到的糟心事。目前,通过走访排查,民警已确定肇事者为居住顶楼的顾老汉,顾老汉患有精神疾病,误将窗外当马桶而向外投掷大便。

  1月6日一早,家住大学西路某小区的肖先生下楼,准备开车上班,还未走出楼道,他便闻到一股臭味,走到车前方时,肖先生突然发现前窗玻璃上有一摊大便。肖先生前一晚刚去洗了车,他认为定是有人恶意为之,于是便报了警。

  民警仔细勘查后,断定其为高空抛物行为,便开始对整个楼道的住户挨个走访排查。一楼住户武女士告诉民警,该楼道五楼的顾老汉曾数次向楼下投掷大便,有一次还挂在了武女士家的窗户防盗网上,恶臭一周左右才逐渐散去。

  民警到顾老汉家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顾老汉已年过七十,说话行为与正常人大有不同,可能患有老年痴呆症。顾老汉的儿子告诉民警,父亲于去年得了精神疾病,常把窗外误当马桶,便溺在塑料袋后,家中无人时便会将其投向窗外,家人对此也十分无奈。

  最终经民警调解,顾老汉的儿子代父亲向车主肖先生道歉,并保证以后会照看好父亲,绝不会再出现此类状况。

   律师说法>>

  受到精神病人伤害怎么办?

  201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对此,记者采访了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程洪河律师。程洪河称,若受到精神病人伤害,应保留受到该人伤害的证据,并及时找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受害者可向其监护人索求民事赔偿,精神病人所做之事应有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若监护人推脱责任,受害者可起诉或报警处理。

  另外,程洪河提醒,尽量不要与精神病人发生冲突,若发现病人发病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