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第24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1.01.2015  08:47

 

近日,该市下发文件,再次大幅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同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同时,该市财政认真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将全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预算由专项资金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且提前下达至县级,市财政2014年底提前下达2015年优抚抚恤补助资金16104万元,既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又切实缓解了县级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