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气质改善不达标,约谈主要负责人

01.11.2016  00:37

  自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山东实施。据悉,该《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超标排放最高可罚百万拒不改正按日计罚

  该《条例》中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禁止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将被罚款一百到五百元

  与此同时,《条例》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成“气质”改善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实施后,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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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环保厅发布山东省省控河流9月水环境质量状况。上个月,我省3个劣五类水体分布在济南、东营和菏泽。其中,省环保厅已就辛丰庄断面超标问题向济南市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济南市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影响断面达标的环境问题,制定完备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尽快实现水质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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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小清河辛丰庄断面主要是受城区雨污混流、污水溢流影响,同时断面上游存在赵王河等支流污染、黑臭水体治理缓慢等问题;神仙沟五号桩断面主要是河口区仙河镇污水直排环境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东沟河后牛楼闸断面主要是单县城区、经济开发区管网不完善、污水溢流导致。“目前,我厅已就辛丰庄断面超标问题向济南市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济南市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影响断面达标的环境问题,制定完备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尽快实现水质稳定达标;对东营、菏泽两市水质出现波动的五号桩、后牛楼闸断面,责成有关市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并适时组织现场督察。
    另外,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省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845件,罚款4.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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