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公布

30.11.2016  17:00

  2016年11月28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对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开发、河道保护、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立法的地方特色和亮点: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推行“河长制”。针对泗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泗河保护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泗河保护管理实际,又契合了中央的部署要求,具有创设性,也是立法的亮点。 

  二是突出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为加强泗河沿线区域的规划管理,保障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泗河综合开发战略的实施,《条例》设立了《规划与开发》一章,对泗河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范围与分区,开发利用的原则、模式、重点、实现的目标等作出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突显了地方立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是强化雨洪资源的统一调度。《条例》明确了济宁市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强化了防洪调度的权威和作用,对于保证泗河干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流域、全过程的统一调度,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利用、节约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明确了水权转让的制度。《条例》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通过市海洋权交易平台对年度用水指标结余的水量指标进行水权转让。通过这一规定,沿河县(市、区)可以根据地域实际情况与需要,有效、合理地均衡地域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这项制度的设计具有前瞻性,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大背景新形势下,具有良好的导向、引领作用。 

  《条例》是济宁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泗河的管理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