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明确婚前医学检查

24.09.2014  12:24

  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昨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婚前应当进行医学检查,目前该省每年仍有相当数量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出生,亟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治。 

  此次提交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此出席会议的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表示,婚前医学检查是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母婴保健服务的难点。针对目前婚前医学检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 

  由于仍是非强制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查意见的报告中,建议增加:“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办理结婚登记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告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 

  另外,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也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商、销售商赠送的产品样品等。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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