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田雷沃重工违法销售问题三轮车被中消协起诉

27.07.2016  14:40

雷沃重工违法销售三轮车被告 中消协:侵害公众人身安全

7月26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起诉方并不是受害者,而是中消协。这也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代表消费者发起的首次公益诉讼。

中消协发布公告称,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对此,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地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

据了解,雷沃重工、违法、违规销售的“问题三轮车”有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型号,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前,该公司已被公告撤销FT125ZH等70种类型的三轮车,但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中消协表示,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侵害了公众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且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此外,涉案车辆大多在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公益讼诉”。

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被诉主体包括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中消协向法院请求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