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 低于当地低保2倍可申请

01.04.2015  18:29

  中国山东网4月1日讯 (记者 姜瑞丽)4月1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济南闭会,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修正案》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以及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根据《修正案》,山东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记者了解到,本次对《条例》进行修改的核心思想是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案件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我省现行的《条例》对事项范围做出了补充规定,列举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包括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围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我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一直在不断地补充法律援助案件的事项范围,有些地方早已突破了案件范围的限制。《修正案》取消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将第八条更改为“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什么类型的官司,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所有维权事项都能得到法律帮助。

  那么,什么样算符合条件呢?经济困难的标准又是什么?

  现行《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解释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法律援助经济苦难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开支标准,后者则是具备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遇到法律问题需要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目前社会上还有一大批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的中低收入群众,他们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时,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执行的经济困难标准也不尽相同,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四省市采用当地居民最低工资或家庭低收入标准,湖南、西藏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也有的省份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王本群表示,经调研论证,我省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比较适宜。考虑到各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处于动态调整的状况,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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