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法院妥善审结母子争夺骨灰盒案
02.07.2015 19:02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高某系死者王某的第二任妻子,被告王某某系死者王某和前妻之子。王某在前妻死亡后,和原告高某结婚。2014年5月,王某因病去世后,其骨灰由被告放在陵园保管,准备和其生母合葬。 原告因见不到丈夫的骨灰无法祭奠,导致情绪十分激动,与被告情绪对立,矛盾尖锐。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死者王某的遗嘱要求,王某的骨灰盒应当由原告负责保管,并迁回王某的老家,等原告死亡后两人合葬。原告高某在起诉至法院后,为防止被告转移王某的骨灰,申请对王某的骨灰进行了查封。
详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比较罕见,具有特殊性,一旦处理不好,可能激化原、被告双方矛盾,导致处理结果情理与法理冲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兼顾。经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及当地风俗,承办法官确立了以“三人合葬”为核心的调解思路,并与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经过努力,原、被告对“三人合葬”处理方式原则上都能接受,但在细节上还存在分歧。为此,承办法官确定了开庭时间,通知原、 被告及其他亲属均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在开庭调解时,法官还通知了死者王某与前妻之女、死者王某与原告之女参加诉讼,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与三子女即三被告共同在东营选择购买一处三穴墓地,先将王某与前妻合葬,待原告去世后葬入该墓地,即最终“三人合葬”,以上费用均由三子女分摊。原、被告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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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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