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监督法院立案登记案在济阳检察院启动

08.05.2015  12:53

济阳县农村妇女韩秀梅及其女儿为争取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向济阳县人民法院垛石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但法庭未受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按规定向其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5月5日,济阳县检察院就法院立案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济阳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已于5月7日就该案立案登记,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也是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立案登记第一案。
      5月4日上午,济阳县垛石镇裴铺村村民韩秀美向济阳检察县院垛石检察室求助:按照村里的风俗,她找的是“上门女婿”,婚后她和女儿的户口也都落在裴铺村。2014年的时候,国家因修高速公路征用她跟女儿的耕地,国家给了村集体征地补偿。但是2015年3月份,裴铺村的村委会召开代表会议,并对“嫁出去的姑娘和孩子户口都在本村”等情况是否具有土地补偿的分配权进行了投票表决,投票结果韩秀美和女儿不具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秀美和女儿以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为由,将裴铺村委会起诉到济阳县人民法院垛石法庭。但法庭收到民事起诉书后,告知韩秀美的此事已经过村民民主议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受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垛石检察室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将案件移交济阳县检察院,并积极配合办案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中发现,对韩秀美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济阳县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石汝燕告诉记者: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行。实行以前,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度,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才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后,只要当事人进行诉讼,法院一律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理、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在收到韩女士的民事起诉书后,应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但法院既未出具书面凭证,也未登记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济阳县检察院民行科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韩秀美和女儿的户口均在垛石镇裴铺村,属于裴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土地补偿费用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是均等的,裴铺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诉讼权利,济阳县检察院于5月5日向县法院发出了立案监督的检察建议,法院于5月7日就该案立案登记,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阳县检察院将对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