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划分环保“责任田”

17.02.2017  18:35

    本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王斌泰安报道 山东省泰安市日前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以下简称《职责》),明确全市各级党委、政府,47个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进一步划清环保责任分工,打造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保格局。

  《职责》规定,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责》明确,泰安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和能力建设。

  《职责》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职责,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保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整治、秸秆焚烧污染防控等,同时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

  《职责》要求,各级党委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部门把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