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02.02.2015  12:54

      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近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降低贷款门槛,缩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连续缴存时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住房贷款。
      减轻借款人负担,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收取方式。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切实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
      创造条件,积极稳妥试行异地贷款业务。借款人是我市常住户口的,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目前公积金中心正在修改软件程序,研究制订具体的异地贷款操作办法,争取尽快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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