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规 外来娃入学与本地娃同待遇

03.06.2017  21:10

  近日,我市就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下发通知提出,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将在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通知明确,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员都可享受到哪些公共服务?通知提出,要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此外,我市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符合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