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布2015年廉政建设和反腐清单 232人违规被处理

28.01.2016  11:01

  1月27日,济南市纪委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据了解,2015年济南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9起,处理23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5起、41人;给予组织处理144起、191人。

  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处理232人

  记者从济南市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了解到,2015年济南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79起,处理23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5起、41人;给予组织处理144起、191人。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的案件446件、处分440人。4次点名曝光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12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济南市纪委纪律审查突出执纪特色,对2000年-2015年收到的2190件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清理,集体排查11次,建立起统一的线索台账。接收公检法等部门提供的违纪违法对象信息372条。督促各县(市)区对涉案款物5大类70个问题落实整改。全年开展谈话函询286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撤职以下党纪轻处分的382人,撤职以下政纪轻处分的54人。

  受理信访举报4700件(次)处分834人

  为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2015年,济南市召开了3次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加大与司法、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党对反腐败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指导基层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等7项制度规定。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改进方式方法,快查快结,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2015年济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年共受理信访举报4700件(次),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263件,立案868件,结案817件,处分834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95人,挽回经济损失2220.13万元。

  巡查部门单位270个 发现各类问题822个

  济南市纪委加强对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继续深化县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在10个县(市)区全面推开的基础上向乡镇、街道部门延伸,逐步试点开展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工作。据了解,市纪委常委近期将与10个县(市)区和10个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济南市纪委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的意见》,出台了七项纪律保障措施,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各项重大举措落实到位。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生态济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二环路征收拆迁、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跟踪倒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纪委强化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巡视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和专项巡视工作方案,实行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双报告”、“双整改”和签字背书,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探索开展对市管高校和市属企业的专项巡视。公开巡视结果,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监督。2015年对11个单位开展了巡视,对7个单位开展了“回头看”,发现问题374个,反馈意见建议261条,移交问题线索23个。全年共巡查部门单位270个,查找发现各类问题822个,提出整改意见建议775个,其中市纪委派驻机构共立案40起。

  形成问责倒逼机制 责任追究85人

  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济南市纪委制定了《关于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形成问责倒逼机制。全年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85人,其中73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12人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全年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三农”工作等重点领域监督问责40人。其中,查处了济南李福煤矿“12.15”瓦斯爆炸事故、章丘市“5.7”销毁废弃烟花余料爆炸事故等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6起,办结5起,约谈执法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19人,对11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针对上级督查的渣土管理方面问题,调查核实后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启动对二环路征收拆迁进度迟缓问责程序,约谈相关责任人18人次;加大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监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的监督检查中加大监察力度,根据“啄木鸟行动”反映的问题,启动对大气污染问题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工作。12月份,央视《朝闻天下》和《新闻联播》栏目对济阳新华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排放涉嫌造假问题予以曝光,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深入企业调查取证,将相关材料移交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山东新华能源有限公司党委,给予济阳新华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