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再提高"两保"标准 农村低保历史增幅最大

09.04.2015  20:17

   中国山东网4月9日讯 (记者 张晓黎 通讯员 吴俊旭 刘扬)4月9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今年4月起,济南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标准,据了解,此次农村低保标准增幅创历史新高。

  据介绍,这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及高新区调整为550元/月.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调整为50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300元/月.人(3600元/年.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年不低于5900元/人(492元/月),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年不低于3700元/人(308元/月)。围绕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济南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由2014年的1.94:1缩小到1.76:1,到2019年将缩小到1.5:1以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将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自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济南市先后16次调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5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先后10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0元。截至2015年3月,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4万户、2.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2万户、8.1万人;有乡镇敬老院78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937人,分散供养1886人。一季度,市、县财政共发放低保、五保金及各类补贴近7672万元。

  每年一季度末,济南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左右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33%左右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左右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各县(市)区低保标准。

  相关链接:低保或五保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条件,按照家庭申请、社区(村)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根据2014年新出台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障发放方式,目前低保金实行差额式发放,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比如说,某城市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10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的低保补助为550×3-1000=650元。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