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新规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1月10日起施行

05.01.2019  11:00

  近日,《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外公布。济南提出,鼓励错时共享,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并取得相应效益。

  《管理办法》明确,办法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独立建设的停车设施(含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济南提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也可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组织建设,也可代表业主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投资企业可作为建设主体;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可由当地居委会组织实施。

  《若干规定》提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此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在商业配套方面,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需符合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规定落实环评手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原有功能、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用于弥补运营收入。

  济南还鼓励错时共享,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并取得相应效益。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条件允许时,鼓励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效益。而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广告位。

  在运营收费方面,济南提出,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逐步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诱导设施;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济南明确,市区两级设立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济南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享受奖补资金的停车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并确保正常维护和使用。此外,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万元;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多层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5万元;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6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2万元;地面停车设施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2000元。(王彬)(完)

[ 责任编辑: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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