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千余离婚案六成为女性要求离

20.12.2014  22:48

  济南人的离婚纠纷都是哪些原因造成的?近日,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晓丽和学生们做了一项调研报告,统计分析了济南市内五区1039件离婚纠纷案件。

  结果显示,离婚原因中,感情不和居首位,占比为46.7%,而感情基础差紧随其后,占比为32.1%。值得一提的是,在提出离婚的人群中,女性提出离婚共608件,占总数的58.6%。

  因感情不和离婚占46.7%

  于晓丽是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婚姻家庭法学以及反家暴立法等方向。

  就在一个多月前,为了准备“挑战杯”的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她带领团队里的部分本科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6月1日-2014年6月1日离婚纠纷的数据为视角,对济南市城区(主要包括: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槐荫区)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调查样本一共1039件离婚纠纷判决书。

  于晓丽在统计完1039件判决书后,得出的结论是:离婚原因多样,但偏重夫妻感情不和、感情基础差,分别占离婚原因总比例的46.7%和32.1%。此外,因第三者(包养情妇、婚外情)和生活习惯恶劣(酗酒、赌博、吸毒等)提出离婚的占总比例的3.8%和3.5%,一方有精神病、一方服刑或被判刑、长期分居、重婚、隐瞒病情、下落不明等其他原因所占比率较小。

  于晓丽说,据统计数据,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的原因可分为:价值观念不同、兴趣爱好不同以及生活方式不同。而感情基础差则是婚前缺乏了解,缺少沟通,甚至有“闪婚”的做法。

  除了感情不和、感情基础差,男方的赌博、酗酒等恶习也可能是离婚的原因。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女方孙某和男方郭某于2011年8月在网上认识,双方未经深入了解便于2013年6月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甚大,且男方有赌博恶习,经常与女方吵架。对此,孙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

  长期分居也可能导致离婚,比如原来是同事关系的田某和张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子。2001年8月31日女方田某到美国去做保姆,2010年11月1日两人的儿子也随着田某去了美国,十多年来,双方只有电话来往,感情早已疏远,于是女方提出离婚。

  女性提出离婚的有58.6%

  统计发现,在1039件离婚纠纷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共608件,占结案总数的58.6%。

  对此,于晓丽认为,从数据看,70后、80后女性维权意识相对于50后、60后女性的维权意识增强了许多,此年龄段的女性均在改革开放以来受到相对较高的教育,敢于争取自己的婚姻和生活,甚至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不依靠任何人,这显然是女性维权意识增强的体现。

  以法院审理的一起80后夫妻离婚案为例。1981年出生的王某和1980年出生的史某恋爱9年,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前两人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不断争吵。对此,女方王某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明显改善,王某再次请求离婚。

  尽管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史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史某的理由是两人感情基础深厚,发生争吵主要是由于双方父母,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同为1978年出生的任某和王某,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女方认为,两人的婚姻从一开始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积怨。女方坚称根本没有体会到真正的家庭幸福。2012年1月儿子出生,丝毫没有缓解双方矛盾,女方任某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不过,男方辩称,他们结婚三年后才要孩子,说明双方感情基础很好。虽然婚后因小事经常拌嘴,但双方没有大的冲突,希望女方给男方一次机会,以后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同时,孩子已经两岁多,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仅34.4%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千余例离婚纠纷判决中,真正判决离婚的较少。统计发现,判决离婚的仅占总比例的34.4%,而不准离婚的占总比例的65.6%。

  于晓丽认为,针对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大多不会判离婚,这主要是从稳定婚姻家庭的角度考虑,防止草率冲动型离婚,同时,在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也可能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另外,一旦法院判决离婚,其产生的后果也是法官不得不考虑的:比如子女的抚养和成长问题,家庭经济纠纷等。

  以天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男方提出的离婚纠纷为例,1976年出生的张某比妻子高某大6岁,2004年2月两人通过婚介所相识,认识不到两个月便结婚,2005年9月生育女儿,2012年3月生育儿子。男方张某认为,婚后双方争吵、打砸次数越来越多,影响孩子成长,扰邻安宁,双方越来越没有感情,女方对男方和老人不管不问。之前,男方一直在外打工,女方一直在家玩,每天回家,女方和他不是打就是吵,无法继续生活。男方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请求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

  对于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女方高某辩称,虽然两人婚前缺乏了解,但是婚后感情比较深,同时,女方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两个孩子一直由女方和女方父母照顾。更重要的是,两个孩子关系很好,而且女儿很优秀,姐姐对弟弟很好,他们也不愿意分开。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仅提供2份吵架的录音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张某与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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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婚闪离”现象开始增加

  在于晓丽及其团队的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除了常见的因为七年之痒导致的“35岁离婚群”增加外,还有就是通过网络恋爱,之后“闪婚”、“闪离”的现象也开始增加,“见一次面就结婚”、“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等情形并不少见。

  同样以法院判决的案件为例,留学法国的郭某在网上认识了小三岁的王某。2009年情人节,两人第一次见面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9月女方王某来济南,开始住在男方父母家,男方父母便四处托人为其找工作,为了不影响她找工作,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直到2011年3月,为其找到正式工作后,2011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女方王某的户口落在济南。不过,2011年8月女方就离家出走。

  对此,郭某认为,女方与他结婚很可能是为了在济南找工作、落户口。两人的婚姻基础差,相互了解太少,到2010年,双方认识很长时间了,女方连自己老家是哪都不肯说实话。女方没有专科学历,却说是本科学历。这一切都让他觉得自己受骗了。

  更让男方忍无可忍的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所有的手机、QQ、邮箱密码,女方都要控制,甚至每天查看手机,偷着登男方的QQ,以男方名义跟人网上聊天。同时,女方脾气差,性格强势,且没有家庭观念,经常为了一点小事找理由打闹,吵闹后离家出走已成常事。

  被告来济南后,郭某的父母对她疼爱有加,让她过着公主般的生活,为了她的工作四处奔波,她从未向家里交过生活费用。而女方还于2012年9月将男方父亲起诉到法院,诉称老人借了她钱不还。败诉后她经常打电话骚扰刺激男方父母,导致父母双双病倒。2014年3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并返还钻戒、手链、白金戒指等。

而女方则辩称,两人是有感情的,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最终法院的判决是“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首次起诉一般会判不准离婚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分析。

  “夫妻双方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一般会判不准离婚,主要是综合考虑到婚姻基础、子女等因素。但如果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80%的案件都会判离婚。”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对于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应判准予离婚的14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