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1.07.2015  12:00

      原《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发布实施以后,对促进和规范我省创新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强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从实际出发,对原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经省法制部门审核备案后,于今年4月份正式实施。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特点一:功能定位清晰

  工程中心作为研究开发实体,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特点二:申报条件明确

  新办法规定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要具备10项基本条件,包括:符合相应建设领域,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拥有运行或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等。

   特点三:审理科学规范

  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经初审、专家评审、综合平衡后择优批复,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特点四:组织程序简化

  申报审理部分将工程中心申请与创新能力申请合并,只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管理部分删减了预备期的相关规定,减少了组建环节;监督评价部分不再要求填报年度基本情况表、运行评价表等,由年度评价改为两年一评价。
      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我省工程中心的培育和发展,提升全省自主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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