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济南醉驾奔驰被刑拘 自称非常后悔(图)

29.05.2015  16:59

  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酒驾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已在济南被刑事拘留。

  齐鲁网5月29日讯 (记者 刘岩 扈枫) 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经十路电力医院门前设点进行酒驾整治,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已在济南被刑事拘留。

  记者从济南市中交警大队获悉,事发当晚,民警在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吸测试值为21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5月2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回忆事发当晚所发生的事件,驾驶人刘某某表示,自己在22日晚饮酒数量约三四罐,曾联系过代驾司机,但不清楚为何自己会坐在驾驶座上。待清醒后,驾驶人刘某某对此事非常后悔。

  与驾驶人刘某某通行的还有高某某、郑某某、翟某某三人,其中,高某某、郑某某两人在查处酒驾现场,不服从民警管理,进入杆石桥派出所后,二人仍处于醉酒状态,踢踹办案区门墙,情绪激动。济南市中公安分局杆石桥派出所副所长刘峰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对高某某治安拘留7日,郑某某治安拘留5日。“在调查取证期间,两名违法行为人态度端正、认识深刻,已向执勤民警及当地市民进行致歉。”

  2015年5月25日,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对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刑事立案,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今年以来,我们通过不断查处整治,共发现308起酒后驾驶事件,其中涉及醉酒驾驶超过了43起。”市中交警大队大队长田志国告诉记者,酒后驾驶的危害相当大,希望所有的驾驶员不要漠视生命,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生命安全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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