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子被禁殴打妻子

27.04.2016  11:57

  26日,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向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介绍,这是自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济南首个见诸媒体报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李某(女)于4月25日向济南历下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其实施人身暴力伤害等行为。经审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04年6月结婚,育有一女。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张某曾经将李某殴打致伤。

  济南历下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其人身安全,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恐吓、威胁等精神侵害行为。本裁定有效期三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案审判员张在华向记者介绍,过去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例时,在保护受害人方面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将反家暴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受害者,是一道护身符;而对于施暴者,则是一道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一道安全隔离墙。

  延伸阅读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构成犯罪可追刑责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该法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违反“保护令”,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该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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