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

01.11.2016  13:05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近日我市制定了《济宁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奖励举报人2000元。

  《办法》规定,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12369或者搜索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也可登录济宁环境网站12369举报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