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06.04.2015  23:53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标志着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正式迈向了法制化道路。《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拥有丰富湿地资源的济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济宁市湿地保护和生态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济宁市湿地总面积15.24万公顷。其中,河流湿地面积2.00万公顷,湖泊湿地面积4.57万公顷,沼泽湿地面积0.21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8.45万公顷。我市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一处,即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湿地公园26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6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市级湿地公园7处。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不仅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生存的环境,也为调节气候、维持小生境、蓄水防洪等发挥着巨大的生态功效,更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济宁市湿地范围内,共生存着321种脊椎动物,731种(属)无脊椎动物,205种鸟类,115属藻类植物,539种维管植物……济宁市特有的湿地环境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景观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1月中旬,山东省湿地资源动态变化考核并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2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在,《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为济宁市湿地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正式进入法治化道路,在今后一个时期,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将在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编制利用规划、恢复天然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强化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措施,担负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湿地保护事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