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开展省环保督察自查自纠工作

19.01.2017  03:3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及省环保厅《关于启动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省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月12日至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省环境环保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解决一批影响群众工作生活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做出成效。 

  此次督察落实立行立改机制。对群众举报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落实立行立改机制,在第一时间办结到位、追责到位。原则上应督促县市区和部门在接到移交案件72小时内办结,无法在72小时内办结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明确进度计划、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重点督察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