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海螺水泥被通报

15.02.2017  16:35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高明济宁报道 山东省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近日通报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生产问题,当地政府已责令其停止生产,严格执行错峰生产相关规定。

  据了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3月15日期间开展错峰生产,但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守信用,无视错峰生产规定,擅自违规生产。

  对于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守信用、不按规定开展错峰生产的违规问题,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予以通报。目前,泗水县人民政府已责成企业立即停产,严格遵守水泥错峰生产的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同时,相关部门将对这家企业违规生产的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据了解,为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保障空气质量,山东省于2016年11月开始实施为期3个月的冬季水泥错峰生产,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和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其中,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水泥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为期4个月。

  为确保错峰生产有效落实,山东省成立了冬季错峰生产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确定了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要求各企业切实遵守限定的错峰时间,自觉签订《自律公约》。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将进行约谈,不及时改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据估算,山东省本次冬季错峰生产可减少水泥产量3540万吨,减少煤炭消耗371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062万吨、粉尘排放2.4万吨,有助于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