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

25.08.2017  09:22

    本报记者王学鹏济宁报道 山东省济宁市日前印发《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餐厨垃圾产生者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将对相关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个人最高罚款5000元。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企业依法签订收运、处置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数量、收集种类、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专用收集容器,并标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作为存放餐厨废弃物的专用设施。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设、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持续稳定运行良好。

  同时,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粉尘等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办法》还对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