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农办三任主任抱团腐败悉数落马 作案手法隐蔽

11.08.2015  10:56

   与位高权重的大官相比,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可谓是小官,但他们贪起钱来和大官没什么区别,被称为“活跃”在农民身边的“苍蝇”,2013年以来,山东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571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50%,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165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06人。

  1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10起典型“蝇贪”案件。记者注意到,这10起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官员均是来自于最基层的管理人员。

  三任干部“抱团”侵吞钱财

  案例:

  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颜某、刘某、张某先后担任济阳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在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准良田建设及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工作中,采取虚报价格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放在单位账外保管、使用。其中颜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68.8万余元,刘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20万余元,张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1.8万余元。此外,颜某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4万余元,受贿5万元,挪用公款62万元;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8.7万余元,受贿33.12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3万余元,受贿13.4万元。

  解析:

  本案为济阳农业系统窝案,涉案人数众多,且作案手法隐蔽,作案周期长,在济阳农办内部经历任负责人交接,“抱团”腐败,共同犯罪成为“潜规则”,济阳农办先后3任主任——颜某、刘某、张某悉数落马,并且涉案罪名多,数额巨大。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能源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采取虚报工程量、虚增工程价格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巧立各种名目套取国家资金

  案例:

  2009年至2013年,冠县兰沃乡小焦庄村委主任高某,村委会会计陈某,利用乡政府要对村里种植小麦的村民进行补贴的机会,虚报本人或其亲属小麦种植面积,套取6万元补偿款。2011年至2013年9月,高某利用协助乡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之便,骗取或侵吞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4万元。

  2013年11月,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5年。

  解析:

  在贪腐手段上,这些苍蝇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官巨贪多分布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一些地市村“两委”负责人案件占当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以上,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惠农政策“雁过拔毛”

  案例:

  2008年,徐某在担任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主任期间,通过帮助山东海王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虚增报为大型沼气工程体积并违规通过验收、非法套取国家沼气池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小金库”收入等方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6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3年底,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7万元,在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11月,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

      2012年至2013年,吴某在任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期间,在收购托市粮过程中,违反执行预案的规定,超越职权,造成售粮户损失49.6万余元。2012年至2014年,吴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万元。

  解析:

  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一种“不揣腰包的腐败”。目前,山东检察机关查办农机、粮农、良种、生猪、农业合作社补贴等多项支农惠农补贴,农田水利、农村危房改造、村村通等多项民心工程,农村低保、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项惠农政策领域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