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赴江西、浙江调研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

16.02.2017  17:3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学习江西、浙江两省好经验、好做法,2月6日~9日,赵青副厅长带领厅水资源处、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赴江西省、浙江省调研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 

  赵青一行先后察看了建德市新安江段、莲花溪镇河长制工作现场,了解了建德市河道监控中心、莲花镇智慧河道建管中心等河湖管理平台建设,并与江西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河道总站钱塘江管理局、浙江省“五水共治”办公室的领导同志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座谈,对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河湖分级名录制定情况、河长制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工作任务分解以及督导和考核情况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为在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江西、浙江两省在推行河长制方面主要有以下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高位推动,构建组织体系。江西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和副总河长,7名省领导分别担任重要河湖干流的省级河长,高位推动,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同时,设立省、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等23个单位为省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担任。浙江省6名省领导分别担任6条跨设区市水系干流的总河长,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并确定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6个部门为联系单位,当好河长参谋员和服务员。同时,省、市、县(市、区)及部分乡(镇、街道)均设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二是规范工作,建立相关制度。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江西省建立了省级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考核制度等四项制度,浙江省建立了例会和报告制度、督查指导制度、各级河长巡河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等五项制度,真正将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夯实基础,落实管理举措。江西省完成了覆盖到县的交界断面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启动了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开展了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清河行动,并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浙江省建立了融信息查询、河长巡河、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治水信息平台,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标识行动、制定了水环境“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四是狠抓落实,加强考核问责。江西省加大考核力度,将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狠抓问责,将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开展责任追究。浙江省将河长制落实情况作为各级“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统抓统管责任,开展行政问责,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五是不断创新,拓宽各界参与渠道。江西省组织协调中央、省级各类媒体赴基层采访河长制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并为每条河道的每个河段配备巡查员(或专管员)和保洁员,在河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河道的维修养护。浙江省设立专门的媒体栏目《今日聚焦》,对河长制进行宣传和曝光,并大力推行河道警长、民间河长、企业河长,组建治水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发动公众参与,作为河长制工作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