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示财政支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 青岛等14市入围

27.04.2016  20:29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于近期组织了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评审工作。

  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4位的城市进入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名单如下(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宁波市、福州市、青岛市、珠海市、深圳市、三亚市、玉溪市、庆阳市、西宁市和固原市。

  青岛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双试点”城市

  近日,青岛市正式入选国家第二批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青岛市也成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中唯一一个获得“双试点”的城市。

  记者了解到,近期,青岛市已先后下发相关实施意见,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按照计划,青岛城市新区新建主干道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三年内,全市新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总长度不少于30公里,“十三五”末期全市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少于120公里。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75%的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目标,努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青岛”。

  “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还将安排不少于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少于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

  青岛关于海绵城市的建设早在2014年就有了初步构想。 2014年,青岛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李江提交了《关于建立青岛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提案。此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在对李江的回复中提出,青岛市将认真研究提案中的建议,利用好有限的雨水资源,加快建设雨水回收利用系统,打造“海绵型”城市。

   目标2030年市区80%达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75%的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有效解决雨污水混流,消除城市洪涝灾害等问题,努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青岛”。

  要求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建设

  新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整治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统筹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排水系统,使用透水型材料和铺装工艺;新建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采取透水型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分散式消纳和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加强对城市河道、坑塘、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整治恢复。

  地下管廊

  背景2011年投入使用第一条

  青岛早在2011年就在高新区投入使用了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电力、通讯、上水、中水、热力等6种管线全部纳入综合管廊,至少100年不用重新开挖。为了监控管网的运行,管廊中还安装了排水、通风、照明、通讯、安全监测等设施,热力和给水管网则加装了电动执行器,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开关。

  目标5年内建120公里地下管廊

  青岛市将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目标和计划,3年内新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总长度不少于30公里;“十三五”期间,各区市每年建设长度不少于2公里,青岛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每年建设长度不少于3公里,“十三五”末期全市完成不少于12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要求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