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向为官不为“动刀子” 问责4大类34项情形

02.08.2015  11:14

  新形势下,如何破解庸政、懒政、为官不为?山东淄博近日出台《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制定追责的具体情形、方式和程序,在破解庸政、懒政方面率先走出一步。

  何谓“为官不为”?淄博市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淄博市纪委书记初炳玉说:“‘不为’不仅包括不作为,还包括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淄博市对“为官不为”列出了4大类34项情形,力求每一项表述具体、明确,有利于提高问责的针对性、准确性。

  例如,在执行不力方面,淄博市列举了10种情形,其中包括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简政放权的措施不执行、缓执行、执行走样,执行已取消和废止的行政审批等诸多具体行为。

  淄博市对“为官不为”规定了9种问责方式。初炳玉说,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5种。在此基础上,淄博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4种问责方式。

  淄博市还规定,在问责实施中,问责对象属于党员干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然后根据具体问题情形使用上述问责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