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调解员进驻派出所 大调解构筑大平安

29.12.2015  11:46

为探索更加多元、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从今年7月份开始,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探索开展了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工作。110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通过警情分流机制将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内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由民警和调解员共同调解。在4个派出所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目前全分局20个派出所已全部派驻人民调解员,共调处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148起,避免群体性事件5起,纠纷化解成功率为97%,解放了警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据淄川分局统计,单就社会治安的风向标——110警情受理而言,淄川区今年接到的有效警情同比下降8.5%,其中刑事警情同比下降8.2%、治安警情同比下降7.5%。今年全区共发生3起命案,创近20年来全区命案发案新低。

公调巧联手,实现情理法合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易发多发,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110接处警受理,令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基层警力更加捉襟见肘。加上这些矛盾纠纷涉及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等,治安案件爆发时往往意味着矛盾纠纷已长期累积并激化,处理起来牵涉警力多、耗时长。公安机关如果只是单纯进行行政处罚,案子处理完了,但却容易留下症结,极易导致矛盾纠纷的反复甚至扩大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方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模式势在必行。   

据统计,淄川分局每年受理有效警情4.5万起左右,其中约40%属于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基层派出所,调解矛盾纠纷往往被视为老大难问题,许多民警宁愿办刑事案件也不愿意被扯进矛盾纠纷处理的汪洋中。究其原因,归结为3个“”字:一是调解工作量大,因各类矛盾引发的纠纷往往占到派出所日常警情的近一半;二是调解工作难度大,从经济纠纷、劳务纠纷、房产纠纷到邻里纠纷、婆媳纠纷不一而足,双方意见相左又都抱有很高期待;三是调解适用法律差异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来看,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的调解,只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并不包括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刑事和解。   

借助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淄川分局积极推动建立了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工作制度,在全区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每个派出所由区司法局和各镇(办)选派2名调解员入驻,共同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   

派出所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或受理后,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对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内容,分流到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内进行调解,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具体工作中,派出所加强与镇(办)调解中心的互动,对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移交或委托镇(办)调解中心调解。派出所在调解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时,可邀请镇(办)调解中心人员参加,镇(办)调解中心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也可邀请派出所民警参加。   “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和很强的互补性,这种做法实现了优势互补,能更准确地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将充分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淄川分局局长武传海说。  

1+1>2,大调解实现多方共赢   

人民调解员驻所的机制到底有没有生命力?当事人评价如何?记者日前来到淄川分局先期试点的4个派出所进行了采访。   

公安派出所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汇聚地”,而许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调解诉求,希望能找个地方说说理,有权威机构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结果进行认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成立较好地回应了群众的此种需求。人民调解员绝大多数是从政法系统、基层领导岗位上退休的老同志,或有长期做群众工作的经验,或有从事司法调解、公安工作的经验,在上岗前经过严格的全方位培训。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具有权威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联调联动,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首先,对派出所而言,极大地解放了警力。人民调解员被誉为游走在法、理、情之间的能手,加之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人生阅历,能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更能拿出较基层民警更加充足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这都为及时调解、成功了结奠定了坚实基础。松龄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归纳出的调解办法是“一听、二看、三找、四算、双发挥”:一看,就是利用派出所精心搜集的案例和法律法规,让当事人边看宣传节目边学法;二听,就是倾听双方各自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求;三找,就是找出双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之处;四算,就是给双方算好经济账和负面影响账;双发挥,就是发挥好“婆婆嘴”“兔子腿”作用,面对面开展说理式劝解。松龄路派出所所长张军说,这种做法确实给基层民警减轻了负担,缓解了民警为调解纠纷被占用大量精力的压力,缩短了巡逻民警在现场处理纠纷的时间,解放出的警力得以更好地做好各项警务工作。据了解,该所18名民警今年共办理刑事案件230多起、治安案件680多起。在淄博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秋冬治安“百日会战”中,松龄路派出所在全市125个派出所中战绩名列第二。

其次,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有效预防了民间纠纷发生。人民调解员源于群众、面向群众,能够发挥民情观察员、信息联络员作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提高了派出所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研判能力。调解员还坚持个案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收到了调解一案、宣传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然,最终受益的是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以人民调解员进驻派出所工作为桥梁,公安、司法、街道办联调联动,大大提高了矛盾纠纷的处结率。对此,驻般阳路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原淄川区信访局局长王庆厚表示:“归根结底,受益的还是双方当事人。民警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言行加以规范,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协调双方互谅互让,当事人省心、省力、省钱还省得留下过节,节省了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许多矛盾纠纷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焦点还在于尊重与被尊重的问题上。我们参与调解的18起矛盾纠纷,全部处结且一次成功,当事人最后相互握手致歉,这是减少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的本义。”王庆厚进一步说。   

此外,人民调解员驻所工作,避免了民警逾规越权,派出所也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可依托的工作平台。调解员总结出来的群众工作法,对基层民警的带动作用也不可忽视。般阳路派出所年轻民警孙晓杰说:“我们和人民调解员同处一个屋檐下,他们的工作方法和作风对我们影响太大了。处理同一个矛盾,他们该收收、该放放,运用得得心应手,我们从中受益良多。”  

 “三个衔接”确保生命力   

长达12年的房产纠纷一朝化解,萦绕3年的邻里噪音纠纷彻底消除,上门19次调解让多次厮打的村民握手言和……新机制运行5个月来,淄川区进驻派出所的调解室集中攻克了一批老大难问题,取得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大丰收。   

淄川区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流程规范,形成的一系列长效保障机制、衔接机制、配合机制,为多元化调解、人民调解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机制保障方面,淄川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建立了高效顺畅的矛盾纠纷解决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区、镇两级政府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1元的标准预算调解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调解员实行“以案补贴”,根据矛盾纠纷调解难易度,给予每件100元、200元、300元补助。淄川分局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经办民警存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制作调解记录,及时退还交办民警依法处理,或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建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解室,统一设置,实行移交、登记、处理、办结、归档全程规范处理。   

淄川分局高度重视“三个衔接”,全力推进公调对接。一是与110接处警工作衔接。对由110接警、群众报案等方式汇集到派出所的纠纷警情,由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记笔录、固定相关证据,由值班所长根据警情性质进行甄别。对属于因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因素引发的警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做好登记后,移交驻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不适合调解或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解决的,告知当事人或移交到相关部门解决。二是与“三情”回访工作衔接。将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列入警情、案情、民情“三情”回访和特定服务对象回访范畴,定期组织民警采取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已回访当事人150余人,回访满意度达100%。三是与警务信息研判衔接。对每一起需移交调解的案件,在移交前,民警都把前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矛盾焦点以及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性格特点通报给调解员,特别是一些有上访前科、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提前制订调解方案。   

工作中,调解员及时向办案民警反馈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与办案民警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大大提高了纠纷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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