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内容审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21.09.2015  16:15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 的通知 》(文市函〔2015〕56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内容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支持引导

  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者销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支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严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

   二、明确审核流程

  省文化厅负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现场勘验工作。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及有关政务网站,公布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法规依据、实施机关、审核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从事游戏游艺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通过的,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应在材料齐全后20日内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报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审核流程依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见附件)。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的游戏游艺设备可以面向全国销售。

   三、实行专家评审

  省文化厅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门、行业专家、协会组成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对内容难以界定的,可以报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文化部不再分批次发布《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原《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继续有效。

   四、建立内容自审制度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应当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内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门报送的外,还应当包括销售数量。未建立内容自审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省文化厅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

   五、强化市场监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属地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的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未经内容审核,擅自面向国内销售游戏游艺设备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上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游戏游艺设备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省文化厅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平安有序。

 

  山东省文化厅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