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拆迁纷争几何连环诉讼尘埃落定

03.09.2014  20:14
  “陈法官,你出力了,谢谢!”日前,原青岛市某区拆迁改造系列纠纷的原告及其家属来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向办案法官赠送锦旗。原告所涉行政纠纷时间旷日持久,矛盾错综复杂,审理一波三折,堪称一场“ 中国式行政诉讼”的活剧。

  为拖延,原告诉起连环案

  2003 年前后,青岛市某区拆迁改造,拆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大阻力,拆迁期限一再延期,并引发了被拆迁人在青岛市两级法院的诸多行政诉讼。

  拆迁是政府、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冲突最激烈的博弈。拆迁人只有将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尽快变成净地,才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楼盘的开发建设。被拆迁人则会想方设法拖延拆迁进度,通过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迫使拆迁人就范。于是,被拆迁人将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各个环节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前一环节处理完毕后一环节才能进行审理,所以连环诉讼往往旷日持久。本案中,在与拆迁人僵持多年后,原告张明的房屋终于在2010年9月30 日被强拆,不过,拆迁人的楼盘也迟迟无法开发。2010 年底,原告张明等五人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二十起行政诉讼,案由涉及建设用地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拆迁行政许可、拆迁延期许可四种具体行政行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齐刁难,拒绝开庭为哪般

  2010年11月16 日,承办法官组织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案件的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前,原告首先向法官发问:“你是代表政府还是代表法院?”法官明确回答:“当然是代表法院!”原告接着问:“法院和政府是不是一家的?”法官回答:“法院是站在当事人中间居中裁判的!”原告说:“既然你这么说,那可以开庭了!”证据交换过程中,因原告的房屋刚被强拆,原告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到被告某规划局的代理人身上,他们对证据材料只字不看,却抓住答辩状中的个别错别字,对被告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原告对法官的工作也不配合,拒绝在证据交换笔录上签字。

  证据交换结束后,法官安排开庭。但是,原告迟迟不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也不肯说明其实际住址,法官只好按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不料,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又就拆迁前期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这一环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申请李沧法院中止审理。为此,李沧法院将全部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超审限,快马加鞭清积案

  自2012年起,各级法院开始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力度,这二十起案件自然被列为督办案件。另外,五名原告中有三人在得到了满意的补偿后,于2012年6 月向法院申请撤诉,只剩下张明和另外一人继续诉讼。

  终于,前置的项目行政规划纠纷经青岛市法院两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李沧法院中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件可以恢复审理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不在被诉规划许可行为涉及的用地区域内,李沧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起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分别裁定驳回了原告对这两起纠纷的起诉。 2012 年 11 月 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正所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全部拆迁争议中的核心环节——拆迁行政许可纠纷终于登场了,姗姗来迟的庭审将上演怎样的刀光剑影,又将揭开怎样的谜团?

  战犹酣,法庭演绎唇舌剑

  2012年12月25 日,拆迁行政许可纠纷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现出了作为一家专业从事拆迁业务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所应有的水准。针对被告的第1号证据拆迁通告,原告提出异议,称拆迁通告早于拆迁许可证一年前产生,这说明拆迁通告和拆迁许可证有一个是假的。由于拆迁通告中涉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名称与被诉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名称不一致,法官询问两证是否为同一证。 被告代理人称,这两个证不是同一个证,2003 年被告发过一个拆迁许可证, 2004 年又重新为第三人海青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针对被告的第2 号证据拆迁许可申请,原告认为,第三人海青公司提出书面拆迁申请的时间在被告发证一年多以前,发证时间已经远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对此辩称,被告 2004 年的拆迁许可是 2003年拆迁许可的延期行为。因为拆迁延期许可行为与原拆迁许可行为系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官要求被告就其主张举证,被告代理人当即对法官的释明提出异议,认为法庭的审理和原告的诉请是有偏差的,本案不是审理是否存在两个拆迁许可证的问题,而是审理第三人到被告处申领许可证的材料是否齐全的问题。法官当然不会在被告代理人划定的“圈圈”内审案,于是责令被告提交拆迁通告中涉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证据。庭审中,为了严肃法庭纪律,法官提醒各方当事人:“希望各方珍惜并尊重在法庭上发言的机会,你们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将来都有可能被写入判决书,判决书要向社会公开,要对历史负责。”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拆迁通告中所涉及的2003年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细思辨,法官明断解疑团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前身某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某拆迁办”)向第三人海青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改造项目建设,拆迁期限为 2003年5月22 日至2003年6月21 日。2004年5月 19 日,某拆迁办就上述项目又向海青公司颁发了争议的拆许字(2003)第 11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4年5月19 日至2005年5月19 日。被告当庭认可,被告颁发在后的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经拆迁人重新申请。

  李沧法院认为,涉案的两份拆迁许可证在许可证号、拆迁期限、发证日期上均不一致,两个行政许可行为显然并非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亦非针对拆许字(2003)第11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仍须由拆迁人提出申请、被告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发放。但是,第三人并未向被告重新申请,被告便直接颁发了被诉拆迁许可证,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因该行为所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完毕,且原告亦诉请确认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故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13年4月9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海青公司的上诉。

  该案结案后,原告张明等人来到法院,向法官赠送了写有“秉公办案,百姓青天”八个大字的锦旗。法官代表法院接受了锦旗,感谢原告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肯定和对行政审判法官的鼓励。

  延期案,被告无力再回天

  2013年7月5 日,拆迁延期许可纠纷恢复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9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管理局颁发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第三人海青公司未在原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完毕,自2005年至2010年,海青公司每年向被告提出延期拆迁申请,被告将拆迁期限逐年延长至2011年5月19日。现原告对被告将拆迁期限延长自2009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颁发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涉案延期许可行为失去了依据,因此确认被诉拆迁延期许可违法。不久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的上诉。结案后,原告再次赠送了锦旗,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结案感言

  案已结,心未平,情难了。笔者有幸全程参与了这一系列具有标本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与当事人共同乘坐诉讼“过山车”,亲身经历了案件审理的柳暗花明、峰回路转,感受到了社会各阶层建设“ 法治中国”的决心和力量。 或许,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来说,包括笔者在内的法院诸多领导和同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微不足道,但是,无数人的努力一旦汇成合力,华夏历史的舞台上必将演绎出一幕幕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精彩篇章!

  □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