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院重拳打击“拒执”行为 公布14起典型案例

28.08.2015  20:09
截至今年7月份,潍坊市法院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816案915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438案469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5案134人, 已经判处3案4人。同时强化失信行为曝光,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中心建立社会曝光平台,目前潍坊市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465个,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2012个,自然人18453个。

  

  鲁网潍坊8月28日讯(记者 张盟)8月27日上午,潍坊中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截至今年7月份,潍坊市法院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816案915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438案469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5案134人, 已经判处3案4人。同时强化失信行为曝光,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中心建立社会曝光平台,目前潍坊市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465个,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2012个,自然人18453个。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了抗拒执行的行为,发挥了专项行动的震慑效应,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至7月底,共执行各类案件1.05万件,标的额28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1%和12%。

  14个专项行动期间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心存侥幸卖财产 难逃法网受刑责

  诸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山东诸城农商银行诉王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王某所有的树木、貂、狐狸、绞肉机等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周某偿还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自2014年9月起,王某、周某多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树木、貂、狐狸等变卖,且未将变卖所得钱款用于归还银行债务。诸城市人民法院对王某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14年12月17日,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周某抓获,同日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王某宣布拘留,并于2014年12月26日对两被执行人逮捕。2015年2月11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王某、周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履行了还款义务。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悔罪,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转移财产拒履行 拘后还款免刑罚

  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刘某在向法院缴纳了3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在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大众牌轿车变卖后,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寿光市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寿光市公安局审查立案。刘某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款项,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寿光市人民法院给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王某涉嫌拒执犯罪 法院择日公开宣判

  2014年4月,高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某织布厂与被告王某(高密市另一纺织厂业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查封了王某在高密市咸家工业园区的厂房、织布机等设备财产。查封后,被告人王某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75”织布机64台,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224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高密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该案已通过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被告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无异议。高密市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择日将依法公开宣判。

  案例四:纺织公司涉嫌拒执犯罪 检察机关立案审查起诉

  山东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昌邑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山东某家纺有限公司货款179133.89元。潍坊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昌邑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昌邑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在审理过程中,昌邑法院对被执行人毛巾124箱,棉纱7398.96千克,织布机16台进行了诉讼保全。毛巾及棉纱已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对法院查封的织布机16台,被执行人未经准许私自变卖,并且变卖的款项也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该案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昌邑市人民法院研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移送昌邑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五:为免刑事追责 全部履行义务

  刘某与孙某、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高某、王某偿还刘某借款82万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奎文区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大部分已被孙某转移,后其下落不明,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孙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为由,将案件移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分局立案侦查后,依法传讯被执行人孙某,对其讲明非法行为的后果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孙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六:移送侦查压力大 和解履行一身轻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损失79836.8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青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生活条件良好,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案人员找到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某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告知其如仍不履行义务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执行人王某得知后心生畏惧,迫于压力最终与申请执行人任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73200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七:涉嫌拒执被移送 迫于压力全履行

  山东临朐农商银行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了(2014)临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魏某返还原告农商银行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魏某拒不还款,原告农商银行于2014年9月19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已擅自将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厂房变卖给第三人,并将查封的车辆一台隐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某隐藏、变卖查封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初以魏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临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魏某依法进行了传唤,释明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魏某迫于压力,于2015年6月10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444177.49元,案件全部履行。

  案例八:公安机关积极协查 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机电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薛某向深圳某机电设备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违约金4000元,并负担仲裁费8150元。2014年1月1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为躲避执行,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注册地居住,下落不明。2014年9月11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薛某履行义务,公告期满被执行人薛某既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拘留决定,对薛某拘留15日。2014年11月28日,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积极配合,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2015年2月4日,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郑公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薛某,并将其控制,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鉴于被执行人薛某认错并履行了法律义务,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被执行人薛某的拘留决定。

  案例九: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迫于压力悬崖勒马

  某担保公司与潍坊某健身管理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潍坊某健身管理公司应偿还某担保公司垫付款4537141.92元并支付违约金等,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潍坊某健身管理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担保公司向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某健身管理公司所有的器材设备等财产一宗,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4年9月30日与案外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查封的器材设备等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所得转让款共计140万元。2015年7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因其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转让查封财产、且所得价款没有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得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义务,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张某的拘留。

  案例十: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执行获得实质进展

  2004年7月7日,王某强与王某国酒后殴打翟某,并将其从潍河大桥上抛至桥下,致使翟某胸椎骨折、错位。王某强依法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王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翟某医疗费、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因王某强与王某国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当时王某强与王某国在监狱服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某强与王某国相继出狱,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时找到二人,耐心做其工作,让其履行义务。但二人参加工作后却不露面,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鉴于被执行人王某国、王某强妨碍执行,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强、王某国拘留15日。2015年5月7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强、王某国送往拘留所实施拘留时,二人害怕再次失去自由,同意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翟某达成和解协议,后王某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王某国亦在努力筹钱争取早日履行义务。

  案例十一:港客被限出境 方才履行义务

  徐某、宋某等人与潍坊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协调双方达成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号调解书:潍坊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1877234元。后因服装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宋某等人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邵某系香港居民,平时经常出入边境,遂向省高院申请对邵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14年12月,当邵某在深圳机场再次出境时,被边检部门告知因其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未执结的民事案件,潍城区人民法院已限制其出境。急于回家的邵某主动跟法院联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支付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案件圆满解决。该案的执结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避免了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二:“老赖”被限乘飞机 迫于无奈偿债务

  潍坊市某塑料制品公司与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昌乐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石某承诺于2011年9月26日付清所欠铝塑板货款401807.92元,支付利息损失40000元,承担诉讼费4534元、保全费4020元。调解生效后,石某未自动履行,潍坊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昌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通过调查工商登记及到相关部门了解,得知该案被执行人石某现任沈阳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集团下设多家公司,有履行能力。由于石某系沈阳市及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不便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其采取罚款10万元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石某及家属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划拨。后因被执行人石某参加会议购买飞机票时得知自己已被纳入“老赖”行列,主动到庭承认错误,并履行义务。

  案例十三:拒交抚养费丢人,被限高消费难堪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与麻某离婚,双方之子麻某某由王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于每月20日前付清,自2012年6月1日始至麻某某年满18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子女抚养费共计42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麻某未完全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麻某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400元。因麻某有能力拒不履行,安丘市人民法院决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发布。麻某因外出购买飞机票受限,于2015年1月12日到安丘市人民法院缴纳应当履行义务的款项及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十四:“老赖”被曝光 如数交赔款

  王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赔偿王某损失共计16075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偿还义务。2014年1月2日,王某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在向法院缴纳了40000元后就开始四处躲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判决迟迟不能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将李某作为涉民生执行案件重点对象,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6月5日分别在寿光电视台、寿光日报及寿光开心论坛等媒体上对其公开曝光。当日,李某的父母及妹妹便主动到法院和办案法官联系,并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当天支付案件执行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