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原副市长王国群受贿400余万元 一审被判14年

27.06.2015  14:08
今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烟台市原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王国群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国群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三十六万八千四百三十元八角一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国群受贿案二次开庭庭审现场(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今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烟台市原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王国群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国群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三十六万八千四百三十元八角一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国群,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山东长岛人,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特邀咨询,曾任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国群在担任原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特邀咨询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征地补偿、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烟台天强塑钢加工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以及房产置换差价等贿赂,共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36.8430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国群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国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国群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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